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0〕28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07〕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2008年(含2008年)以后通过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房源。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应当坚持突出政府保障主体作用、合理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和人性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第四条 乐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属地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
第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对象是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