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可不检单独划定区域交易,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凡未取得认证的产品,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实施包装与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逐步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三是健全例行监测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开展以蔬菜、猪肉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四是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堂、饭店等应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五是推行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六是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经费投入,明确经费投入渠道。各地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所需检测设备购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企业、市场等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基础建设的投入。
(三)健全检验检测体系。按照“完善市级,健全县级,发展产地和市场”的总体思路,逐步建成以市级农产品(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以县级检测站为骨干,以产地和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大型农贸市场)检测点为辅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级检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检测设备,增强检测能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水平,真正发挥其龙头作用,为掌控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检测站,购置检测设备,加强本辖区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购买速测设备,建立检测点,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开展自检,实施有效监控。各检测站点要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设备情况和检测人员情况等。市级检测中心要定期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能力验证和考核,确保检测水平和质量。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全覆盖。在乡、镇和农产品集中产地村设立由地方政府承担费用的农产品质量专(兼)职监管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顺利实施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