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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乐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通过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全市蔬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96%以上,定点屠宰场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 99 %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步骤。试点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中区和峨眉山市试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扩大试点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在夹江县、犍为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全面实行阶段:2012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范围
  县级以上主要城区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我市入市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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