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发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3.市区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8月30日前向同级政府提交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公示。
(二)执法治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
1.实施联合执法。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国土、经委、能源、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市安委会有关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综合督查组,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区县交叉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及时发现各地“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各级各部门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效果,同时认真总结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多部门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
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县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