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审计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根据《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执行审计决定,切实强化审计整改,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正常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推动遂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个别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对审计整改不重视、审计整改不到位,工程项目进展缓慢,项目资金损失浪费严重,没有充分发挥效益,影响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审计整改力度
(一)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原因和限期整改、处理的计划等。
审计机关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底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计整改情况专题报告。
(二)强化审计整改跟踪督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相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的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