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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审计项目,需报送市政府审批;上级审计机关追加或调减的审计项目,市审计局需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关于上报审计情况的办理

  (一)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市审计局要及时通过报告和《审计速递》等信息载体上报市政府。

  (二)审计项目完成后,市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通过审计综合报告和《审计专报》等信息载体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领导。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市审计局报送的重要报告和信息,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及时报市领导审阅和批示。

  四、关于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书,落实审计整改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及时进行整改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二)市领导在审计报告和信息上批示、批转有关部门整改或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审计局。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同级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市审计局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同级审”及其他审计工作的整改落实情况,市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审计整改检查督促会议。

  (四)市审计局可将有关整改未落实到位的问题移送监察部门研究处理。市审计局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重申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规定

  《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苏府〔2003〕98号)、《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5〕14号)、《关于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府办〔2006〕77号)三个文件,分别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审计、各级各类开发区审计、计算机联网审计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加强对同级开发区的审计监督,扫除开发区审计的盲点;认真执行国家审计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竣工决算的必审制度;支持配合审计机关推进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推进现代审计信息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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