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八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
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苏政发〔2009〕9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按照《
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查处问题,落实整改,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护和发挥好审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拖延和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干扰和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甚至威胁报复审计干部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诚履行法定职责;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要从严治审,严明纪律,维护审计社会公信力。在促进构建法治政府、绩效政府、透明政府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批
(一)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市委组织部委托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每年年初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二)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批转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执行,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函告市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审计局据此向省审计厅上报项目计划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