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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期限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始,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并在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验收合格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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