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掌握进度,及时上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将产权清晰、规划齐全、无租赁纠纷的市场纳入先行升级改造的范围。要做好边升级改造边核实调整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市(区)政府每月28日要将升级改造工作的进度情况书面报苏州市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和通报。
附件:
苏州市城乡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
为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规范市场开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苏州市城乡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实际,依据《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市场基础设施标准。
一、总则
(一)设定市场经营面积和基础设施标准,应当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城乡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用地,引导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本着便于交通、便于管理、便于交易、便于生活的原则,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市场经营面积和场内布局标准
市场经营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1.市场经营面积应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新建市场不低于1000㎡;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面积应根据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
2.场内布局。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分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分开;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