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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贸市场建设要以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为主,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多元投资的方式,各级各部门全力提供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优惠政策,合力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四)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惠及民生的一项实事工程,要切实让群众得实惠。升级改造的市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高摊位租金,一年以后可以在确保菜价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规律小幅调整。各地要结合升级改造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至少确定一个重点市场,作为平抑菜价的联系点,必要时安排平抑菜价的专项补贴,维持菜价稳定。

  四、资金扶持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扶持为辅,具体由各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成立苏州市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指导小组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县级市农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苏州工商局内。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通力协作配合,为升级改造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政策,全力扶持。各市(区)、镇政府对列入规划的农贸市场,应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收费优惠等具体措施,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市场建设。安排的扶持资金,由各地自行决定支付办法。

  (三)积极引导,稳步推进。要做好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严格控制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要切实做好市场撤、并、转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做好周边居民解释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保证农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四)分类指导,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标准,加强对升级改造工作的监管,防止出现二次改造、返工改造等浪费现象,确保升级改造工程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村级农贸市场可参照城镇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主要以规范为主,逐步完善。市场改造完成后,经验收达标的市场,兑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不达标的市场,进行整改。苏州市区列入拆迁或关闭的市场,所在地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及时撤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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