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现代服务业支撑。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通过服务业发展促进制造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积极为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基地建设,以沿江港口、交通枢纽、开发区、大型批发市场为依托,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分拨中心,促进批发交易与物流配送一体化发展。加快发展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培育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搭建物流信息平台,拉长物流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发展专业性技术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特色专业市场和会展业。鼓励制造业企业将工业咨询、设计、广告、策划、物流、售后服务等业务,外包给信誉好、效率高的品牌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五)大力推进产业规模化
立足产业、园区(开发区)、企业三个层面,加快实施千(万)亿元级产业跨越、千亿元级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和百亿元级企业培育工程。加快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集群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争创新的竞争优势。
1.加快发展主导产业。突出高端化、集聚化、特色化,优化资源配置。至2012年,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突破10000亿元,其中新型平板显示达到2000亿元,装备制造业突破4000亿元,纺织、冶金和轻工产业均保持3%~5%的提升性增长,石化产业超过1500亿元;新能源(风能、太阳能)产业超过600亿元,新材料产业达到1300亿元,医药及生物技术产业超过400亿元,智能电网产业超200亿元。
2.加快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围绕沿沪宁、苏嘉杭高速公路以及沿长江、沿沪浙、沿太湖的“两轴三带”总体产业分布格局,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和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载体功能,推进产业集聚,培育和壮大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各地已建成的91个特色产业集中区的资源,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12年,建成1个5000亿元以上工业园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4000亿元级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2个3000亿元级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昆山高新区),2个2000亿元以上工业园区(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常熟经济开发区),以及吴江经济开发区、吴中经济开发区、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等一批1000亿元以上工业园区;重点推进苏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到2012年,培育壮大100个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形成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各30个。积极推进优质产品基地建设,到2012年,形成国家级基地10个以上。
3.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发挥规模骨干企业对工业经济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培育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标型”企业集团。重视龙头企业引进和产业链打造,把握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利用我市人才、区位、资本、配套生产能力和专业化服务队伍的综合优势,将国内外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研发基地、企业总部等吸引到我市,加快产业的纵向整合。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各种形式,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资产并购重组。在做大做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谋求裂变增长。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自身或其控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提升综合实力,形成苏州特色的“地标型”企业。到2012年,全市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工业企业47家,超百亿工业企业31家(其中超500亿和1000亿各1家);培育10家左右地标型企业和23家出口超10亿美元的工业企业(其中超50亿美元5家)。
(六)大力推进产业品牌化
以打造品牌强市为目标,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不断丰富品牌内涵,提升品牌无形资产价值,增强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1.加大品牌创建力度。进一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大名牌扶持力度。着力抓好品牌设计、传播、提升、推广等工作,推动更多苏州产品向中国名牌、世界名牌跃升。累计培育世界名牌2件,中国名牌95件,累计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45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鼓励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国际品牌。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牵头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同打造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鼓励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服务企业注册商标。到2012年,全市工业企业国内注册商标年均新增3000件,国际注册商标年均增长20%以上。
2.加强品牌创建服务。深入推进质量振兴纲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订。鼓励企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安全认证等基础工作,重点抓好计算机及移动通讯产品国家级质检中心建设。到2012年,新建国家级检测中心2个、省级检测中心5个;累计有25家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落户苏州。进一步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商标管理标准。加大品牌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品牌战略专题培训,指导企业制订品牌发展规划。
3.依法建立品牌保护机制。积极推动品牌互认互保,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品牌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依法应对商标侵权纠纷。认真落实《苏州市自主创新、地产优质品牌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名牌产品做强做大。
(七)大力推进四大产业跨越发展工程
以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为目标,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大力实施新型平板显示、新能源、医药及生物技术和智能电网四大产业跨越发展工程。
一是大力推进新型平板显示产业跨越发展工程。壮大昆山龙腾光电、龙飞光电、三星液晶显示、友达光电等龙头企业,推进十一项重大项目,完善和提升产业链。到2012年,全市平板显示产业实现总产值2000亿元,上游高端环节产值达600亿元,其中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占比达70%以上。至2015年,平板显示产业总产值超3000亿元。
二是大力推进新能源(风能、太阳能)产业跨越发展工程。重点实施三十项重大项目。至2012年,实现300亿元产值规模;培育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骨干企业2家,超10亿企业5家。至2015年,实现风能总产值超500亿元。太阳能光伏产业至2012实现产值300亿元,培育销售收入超50亿元企业1~2家、超100亿元的1家以上。至2015年,实现太阳能光伏总产值500亿元。
三是大力推进医药及生物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抓住国家启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球医药及生物技术产业蓄势迸发的良好机遇,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实现10个新药、2~4个自主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产业化。到2012年,实现工业产值400亿元。至2015年,力争全市实现医药及生物技术工业产值800亿元。
四是大力推进智能电网产业跨越发展工程。紧紧把握国际、国内智能电网产业发展与建设机遇,加强与电网公司及研究机构的合作,发挥电子信息、机体一体化等产业优势,重点加快通信技术、量测技术研发,着力推进十大项目建设,抢占智能电网产业制高点。到2012年智能电网产业实现产值200亿元,到2015年,力争产值突破800亿元。
(八)大力推进工业生态化
坚持节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体系,推动清洁发展;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防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本质安全度,推进重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高危企业安全制度建设,夯实中小企业安全基础,不断提高工业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形成有利于节约、环保、安全的生产方式。
1.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扩大循环经济的试点范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企业。加快实施与清华大学循环经济联合攻关项目,全面完成废旧轮胎再生胶粉示范工程、餐厨垃圾和湿热水解资源化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再生资源交易平台等。编制完成苏州发展低碳经济规划。
2.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建立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在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育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超过200家。扩大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对污染物超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重点在冶金、纺织、电力、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进行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大力实施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重点实施燃煤工业锅炉、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十大节能工程。每年实施重点节能项目100项,开发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新技术,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积极探索开展争创“能效之星”活动,完善节能价值还贷办法,创建“苏州电能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级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示范模式。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加快淘汰低水平、重污染、高耗能、安全性差的产品及企业。二是加快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继续实施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三是按照《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对纺织印染、化工、造纸、医药、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行业的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化工、电镀等行业的企业“入园进区”工作。四是继续加大对小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照新的太湖流域排污标准及治理要求,对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区(点)内以及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化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结构,提高安全生产等级和环保排放标准;对非上述工业区和化工区(点)内的小化工企业,原则上在二年内或搬迁入园或关闭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