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三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三)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七、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应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事故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事故结案批复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结果应在决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部门。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十九、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依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其他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应在决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结案批复部门备案。

  二十、苏州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建议,对较大以上和较大影响事故提出调查处理建议,交流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各市(区)也应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