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工作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十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相关技术问题提出专门鉴定意见或建议,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本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政府和基层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五、由市(区)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苏州市政府或者授权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