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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协调指导。

  十、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工作小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十一、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事故实施具体调查工作:

  (一)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二)各类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谁主管谁调查”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三)涉及特种设备造成的人员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四)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五)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六)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人员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他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不含道路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八)水务、水利领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水务、水利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事故情况,委托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相关情况开展具体调查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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