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等条款规定,凡我市境内发生一般事故,按以下办法调查处理结案:
(一)县级市和吴中、相城区境内发生的1人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负责,或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县级政府批复结案。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应在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县级市和吴中、相城区境内发生的2人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和县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县级政府有关领导或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任组长。事故调查报告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政府委托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三)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和三个古城区境内发生的1~2人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级政府、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或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任组长。事故调查报告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政府委托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四)未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市(区)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批复结案。
工矿商贸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其他领域(行业)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行业监管部门批复结案。
(五)在各市(区)境内流动的企业发生的1~2人死亡事故,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调查并批复结案。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具体调查工作,并由当地安监部门行文,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无人员死亡的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批复结案。
九、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