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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报;其他领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补报。

  六、各级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规定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发生亡人事故,属地乡镇(街道)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属地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2人死亡事故,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县级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苏州市级相关监管人员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县级政府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苏州市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应按照《苏州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苏府办〔2007〕150号)和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分工、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苏州市政府负责对本市境内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其中:死亡人数超过6人的较大事故,由苏州市政府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6人以下(含6人)的较大事故,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文,报苏州市政府批复结案;其他领域的较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调查报告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行文,报送苏州市政府批复结案;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各领域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由相关监管部门批复结案。各地各部门的较大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应在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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