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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迅速上报。

  (一)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书面上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造成3~9人重伤或造成1~2人死亡的一般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告。

  (三)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的较大以上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迅速向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重要情况应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多人死亡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同级行政监察部门。道路交通、火灾、水上运输和其他领域发生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通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职能处室和人员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建立24小时事故报告与处置的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和传真号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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