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需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政府报送草案时应当注明是否需要翻译为英文译本。
(二)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译审应当经过初译、初步审查、专家审改、复审、核校等程序,力求英文正式译本语言风格与中文的法律文本保持一致,确保译文与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在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中,应当注意用词及语言表述与国际通用的方式进行衔接,使规章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与国际惯例规范一致。
(三)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我市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译本为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过“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站、《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等途径,及时公布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正式译本,并按要求做好备案、汇编等工作。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精通本部门专业的英语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组织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门人才积极参与,也可以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选聘精通法律、英语的专家和机构,为我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提供服务和咨询,切实保证翻译质量。
四、主要保障措施
我市地处长三角经济核心地区,紧邻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外向型经济高度发达,国际化程度高,吸引大量外资在我市投资,大批外国游客来我市旅游,外国人在我市就业率近几年持续上升。因此我市法制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我市的国际形象。各地、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要做到“三落实”:落实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落实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翻译和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的,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翻译审定工作的指导。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的,也应当公开发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翻译和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