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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9〕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准确、及时地将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对我市宣传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了解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6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我市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具体做好英文正式文本的翻译、审定、发布、备案、汇编等工作。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译本中涉及的专业术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审定。

  二、需翻译审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范围

  根据苏政办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基于我市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向性经济发达,我市决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原则上都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2010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与国际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也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

  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如与外向型经济密切相关,在执行中确实需要翻译为英文译本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开展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三、翻译审定工作要求及对外使用

  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门机构进行翻译,切实保证翻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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