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9〕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苏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四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是: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标准等事项发生争议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时发生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各方应主动协调。协调无效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