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一级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级储备库中凡符合一级库标准的,必须上报纳入一级库。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市级和各地、各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一级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各地、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 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地区分解计划,负责检查、考核项目储备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从2010年起,各责任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管理考核范围,进行评优。
第十九条 市政府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