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9〕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苏州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已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骨干型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设市级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 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类别及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能源、市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信息化等专项储备库组成。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六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七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
(一)农业方面:主要储备现代高效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长江、太湖等治理项目,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