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推进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工作
(十八)积极争取我市列入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城市。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科技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精神。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并对保险费给予部分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科技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如知识产权保险、首台首套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保险等,并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探索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新模式。
七、积极探索科技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工作
(二十)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展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种担保方式,适度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协助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
(二十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工作。支持借(贷)款机构或担保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借(贷)款业务。面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努力营造科技投融资良好环境
(二十二)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要强化对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定期就科技金融工作进行讨论磋商,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通力配合,加快实施,共同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
(二十三)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调整和优化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结构设置,探索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新路子,对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可采用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业投资支持等方式进行扶持,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配置作用。
(二十四)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技型企业项目库,为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重大科技载体、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等科技信息、科技政策以及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等科技金融信息,形成科技金融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