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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六、全面推进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工作

  (十八)积极争取我市列入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城市。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精神。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并对保险费给予部分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科技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如知识产权保险、首台首套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保险等,并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探索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新模式。

  七、积极探索科技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工作

  (二十)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展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种担保方式,适度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协助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

  (二十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工作。支持借(贷)款机构或担保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借(贷)款业务。面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努力营造科技投融资良好环境

  (二十二)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要强化对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定期就科技金融工作进行讨论磋商,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通力配合,加快实施,共同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

  (二十三)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调整和优化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结构设置,探索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新路子,对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可采用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业投资支持等方式进行扶持,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配置作用。

  (二十四)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技型企业项目库,为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重大科技载体、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等科技信息、科技政策以及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等科技金融信息,形成科技金融资源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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