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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四、进一步发展壮大创业投资机构

  (十一)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创投机构注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对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132号)规定的创投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十三)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要求,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快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步伐

  (十四)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等资源,加大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分别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积极争取工业园区、高新区取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资格。

  (十五)加大对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按规定减免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对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科技型企业,按其进度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与技术市场的整合,搭建统一的苏州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与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对接。支持企业进场开展产权交易,努力使产权交易市场成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股权)交易和并购重组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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