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发展壮大创业投资机构
(十一)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创投机构注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对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132号)规定的创投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十三)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要求,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快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步伐
(十四)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等资源,加大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分别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积极争取工业园区、高新区取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资格。
(十五)加大对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按规定减免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对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科技型企业,按其进度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与技术市场的整合,搭建统一的苏州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与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对接。支持企业进场开展产权交易,努力使产权交易市场成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股权)交易和并购重组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