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创新发展公共服务业。
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凡未纳入物业管理费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不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二十二)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发改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省、市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目录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8.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苏财办〔2008〕43号)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8〕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