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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创新发展公共服务业。

  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凡未纳入物业管理费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不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二十二)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发改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省、市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目录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8.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苏财办〔2008〕43号)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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