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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推动银行与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对接沟通,加大银行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授信力度,制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各级再担保基金将服务外包企业和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探索提供贴息贷款等方式,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

  (二十)提升发展消费性服务业。

  7.旅游业。

  新办的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外地旅游企业分支机构,视其当年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视其当年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晋级为国家4A级、5A级旅游风景区,以及创建国家级旅游特色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8.商贸业。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凡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含商贸中心、ShoppingMall、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专业批发市场等),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年度起,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三年内的扶持补助。

  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县区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配送中心5万元、乡镇“农家店”1万元、村“农家店”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市级以上的商业特色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国家和省、市各级商业示范社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9.文化产业。

  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法成立文化创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盈利文化创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创意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创意设计企业为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增加的翻译、境外宣传费用给予补贴。支持举办创意设计产业年度评奖活动,资助我市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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