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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4.科技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证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扶持。

  5.信息服务业。

  对我市企业承担的国家电子商务专项项目以及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的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发展以多媒体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内容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数字内容产业园区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对园区和基地实行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对经过认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特别是数字内容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列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6.软件和服务外包。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CMMI、PCMM、ISO20000、ISO27001/BS7799、SAS70等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予以支持。

  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地方财政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构建用房价格20%的标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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