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2.金融业。
对在苏州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苏州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苏州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人民币,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配比补助。
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在本市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商务服务业。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总部企业,视缴纳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对国际知名的高端服务机构新设立地区总部及结算中心,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建设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金融等行业专项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新引进或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按其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0000 m2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以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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