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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把市(县)、区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依据之一,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七)落实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高档洗浴、足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用电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业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十八)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用工较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将原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逐步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六、分类指导,提升服务业竞争能力

  (十九)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物流业。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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