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五、突出重点,优化服务业政策环境
(十四)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连锁超市、市级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五)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十六)实行向服务业倾斜的土地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