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制造业企业主辅业分离。鼓励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对相关模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最终实现二、三产分离,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五)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鼓励具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走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业企业利用自身品牌、技术、营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帮助并给予一定扶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尤其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旅游服务等领域更要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认行业资质、技术标准,推进长三角服务业大市场建设。
二、加大扶持,增加服务业有效投入
(六)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按照“突出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和年度服务业工作要点确定的发展重点,集中配置,优化使用结构。在原有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协调和引导作用。各市(县)、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财政给予1:0.5以上的配套资金扶持。
(七)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推动银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通过建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