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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计划》,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加快服务业发展速度,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创新思路,提高服务业开放水平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适当放宽企业登记冠名、经营场所等条件。

  (二)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业大集团、大公司进驻苏州;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国际知名会展公司、专业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落户苏州;重点引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国际营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企业,在用地、用人、用电、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引进企业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予以必要的政策和资金上的资助;对新引进企业集团总部,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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