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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各级要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二)完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绿化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三)落实林地林木长效保护机制。

  编制完善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划定保护利用范围,建立科学的林地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沿太湖、阳澄湖、长江等生态敏感区和高等级公路绿色通道、大型片林等林木,可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将造林用地纳入林地管理范畴,将林木资源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畴,并积极探索城乡一体林业“绿线”制度,确保资源稳定和生态安全。

  (四)建立林地林木流转机制。

  建立健全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科学确定各类林地、林木的价值,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要素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增加林业融资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化运营。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机构和工作体系建设,转变部门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建立与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林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真正满足涉林生产经营者在资金、科技、市场、信息、技能培训、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引导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林业产业组织化程度。

  (六)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改革。农办、农林、发改、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改革的政策研究、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二要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界址勘定、方案制订、培训宣传、公示公告、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顺利推进。三要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政策层层传达到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农民,确保改革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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