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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绿色通道林。

  以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放活经营权为重点,继续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招标、乡镇属地管理等方式,落实林木管护主体。由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管护计划、发包、检查考核以及管护经费的核发,同时做好林木的采伐、移植等管理工作。在保持生态景观效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政策,允许管护主体适度间伐、复合经营。可从规划设计源头入手,充分考虑可供疏伐、更新、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林种结构,发展用材树种和经济林;在适宜地段可营造一定数量的“绿岛”片林,发展林下经济或生态旅游,探索以林养林路子。

  (四)平原苗圃、经济林。

  平原苗圃,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苗圃地向种植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发展规模经营,调优品种结构,拓宽销售渠道,增加林业效益。平原经济林,要继续推行以合作社和土地租赁为主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高效经济林果生产经营,加快组建各类果品合作社,培育壮大果品龙头企业,促进园艺业健康发展。

  (五)几种特殊类型林。

  林业“三定”后,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交由有关单位使用、管理,建立各种类型生态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公益性墓地等的林地,对经营主体明确、承包合同规范的,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单位的稳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丘陵山区原则上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合同约定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收益不低于70%按利权分配到人,其他剩余款项用于发展本集体公益事业;平原地区提倡、鼓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把租金转为依照股份保底分红,并根据经营状况按利分红,提高农民收益;对承包合同、土地或林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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