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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到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重点开展集体林地的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坚持分类指导,宜统则统、宜分则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积极探索绿色通道、生态园等经营机制改革,研究解决集体土地上的林木资源如何放活经营权的问题。存在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在争议未解决前暂不列入改革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山区经济林、商品林。

  依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情况,对事实清楚、有据可查、档案齐全或承包经营事实关系清楚的,继续由原承包户经营,不得随意调整。对档案遗失、事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在调处的基础上落实承包权,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现由集体经营的经济林、商品林,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前提下,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权证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和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鼓励农民通过入股、委托、租赁、转包、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允许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合作、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企业、经营大户和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经营现代高效果茶产业和森林旅游业,推动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改变目前林地“小而散、散而弱”的经营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农户承包经营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对已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林,列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

  (二)山区生态林。

  坚持生态优先,通过成立林地合作社或依托现有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原则上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涉及村级区划调整的,原则上以调整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也可经民主决议,按调整后的村进行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对部分山区生态林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承包经营主体,允许经营者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适度进行林相改造,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种养业,延伸产业功能,开发森林旅游。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用于本集体公益事业。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等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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