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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9〕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延伸拓展,也是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对推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林木资源总量不断增长,经营管理模式逐步多元化。但部分林地资源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地生产力,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苏州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绿色苏州”建设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改革符合苏州实际。

  3.坚持产权明晰、维护权益的原则。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公平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得实惠。对其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林木资源,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

  4.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有利于生态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长效增收的高度出发,认真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系,努力实现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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