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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9〕1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根据《规定》要求,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市政府规章计划编制程序和要求,在每年编制政府规章计划时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报送草案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材料以及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拟规定主要制度的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除法律依据外,还包括汇总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三、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初步审查、征求和听取意见、调研、协调、送审等程序,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调整。

  四、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当统一编排带“规”字的文号,其编号为XX(部门)规字〔年度〕XX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实行统一编排文号,具体编号方式为:苏府规字〔年度〕XX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年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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