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残生活救助。符合《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苏政民〔2008〕96号)规定的残疾人车主,由各区民政部门纳入重残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就业扶持和援助。
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车主(自谋职业的下肢残疾人车主,不受劳动年龄限制),提供以下就业扶持援助:
1.优先免费推荐就业。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推荐残疾人车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2.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对有培训愿望的残疾人车主,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负责推荐并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车主就业。残疾人车主申请就业安置,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为其推荐就业。在实施方案公布日起3个月内,残疾人车主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市(区)残联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1万元。自实施方案公布日起3个月内为推荐就业期,在此期间残疾人车主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视为主动放弃就业安置。
以上残疾人车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同时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4.鼓励原单位安置就业。对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残疾人车主,并在实施方案公布日起3个月内由原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的,由市(区)残联给予原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1万元。
5.鼓励社区吸纳残疾人车主就业。残疾人车主申请就业安置的,在实施方案公布日起3个月内,残疾人车主与社区(不含公益性岗位)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区)残联给予社区一次性就业补贴1万元。
6.鼓励残疾人车主自谋职业。残疾人车主申请自谋职业的,并在实施方案公布日起3个月内与区残联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贴5000元。
7.鼓励残疾人车主自主创业。残疾人车主领取营业执照自办经济实体的,符合《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苏残字〔2008〕86号)规定,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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