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帮扶残疾人车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9〕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的《关于帮扶残疾人车主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帮扶残疾人车主的若干意见
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对帮扶残疾人车主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工业园区、高新区七区内的,持有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中从事非法营运的车主(不包括有固定职业和工资收入、已退休有退休收入的,以下简称残疾人车主)。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统一标准和分区实施相结合。
(三)推荐就业和生活保障相结合。
(四)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相结合。
三、政策措施
(一)生活保障和救助。
1.生活补贴。经区残联审核确认,自实施方案公布日起,一次性给予残疾人车主3个月择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残疾人车主家庭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或残疾人车主本人符合低保边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民政部门纳入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并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定低保时,此次专项整治中给予残疾人车主的一次性奖励和补贴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的残疾人车主家庭,因取缔残疾人车非法营运致其家庭收入减少,要重新核定其救助金,给予低保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