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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9〕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的《关于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办法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为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下肢残疾人代步出行的权益,以采取回收旧车和置换新型代步车的办法,全面淘汰市区籍下肢残疾人所拥有的旧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以下简称“三小车”),特制定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法。具体如下:

  一、旧“三小车”回收

  (一)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工业园区、高新区七区内的,持有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三小车”车主。

  (二)回收办法。

  全市统一回收旧车时间,以区为单位设置集中回收旧车点。符合条件的车主到户籍所在区指定的地点上交旧“三小车”,车主在上交旧车时须同时出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区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人证明和购车发票。回收旧车限一人一车,如车主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须由所在区、街道、社区同时给予证明。各区回收旧车后应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并作为置换新型代步车的凭证。

  如车主上交旧车后不要求置换新车的,由市物价部门凭其购车发票给予评估折价,出具车辆折价凭证;由各区凭车辆折价证明给予车主车辆折价补偿款。

  (三)回收时限及奖励。

  以市区统一规定时日起20日为旧车回收时限。车主在规定的回收日起7天内主动上交旧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置换车辆补贴2000元,在8至15天内上交旧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置换车辆补贴1000元。奖励置换车辆补贴款由各区组织发放。超过时限不上交旧车者不享受旧车回收奖励和置换新型代步车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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