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保后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未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投保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现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根据有关规定上浮保险费率。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对于投保企业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同市安监、财政部门商定,以减轻投保企业的负担。
(五)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费率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搞费率恶性竞争。投保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投保费用。各级监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指导
为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
(一)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指导与协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鼓励企业选择管理规范、基层服务网点健全、信誉优秀的保险公司。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监部门备案。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应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具体指导企业参加安全责任保险;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建立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要加强对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定期掌握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加强与当地安监等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聘请有关专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