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在推进阶段,企业和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分类,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率。
1.企业员工投保险种。
纳入上述“四大类行业”重点范围的企业,应积极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害险。其中:
纳入第一大类的企业,应将企业所有员工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
纳入第二大类的企业,要在认真确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对纳入范围内的员工纳入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对于其余员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实际情况,为员工投保从业人员人身伤害险。
纳入第三、四大类的企业,凡在生产作业场所岗位工作的员工,都应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企业其他员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从业人员人身伤害险。
企业在投保时,可自主选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凡涉及公众责任的,应同时主动投保公众责任险。
2.保额标准。
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参照以下标准投保:
(1)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一般不低于每人30万元。具体赔付标准与办法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2)公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3)涉及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的具体限额,按照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商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
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凡按照当地政府及安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已经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在次年改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再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所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按照规定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二)对于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别的企业,一般以B类企业作为该行业的保费交纳基准,对于A类企业,建议按B类企业上浮一定比例;对C类企业,建议按B类企业下浮一定比例。各行业企业交纳保费可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