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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B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或具有一定数量的重大危险源或危险工艺;或职工人数100~300人之间;或曾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企业。

  C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危险程度一般;或具有一定数量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工种;或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

  如A、B、C三类企业的相关条件有交叉,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各行业内企业的具体分类标准,由苏州市级保险公司商请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评价、安全专家评估后制定具体标准。各行业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后,应送苏州市安监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种与投保标准

  (一)保险险种。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保险范围主要是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费用。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其中,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含了雇主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公众责任和事故救援等因素。具体保险保障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依据保险合同确定。

  (二)投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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