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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关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运行中,要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形成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二)政策引导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安全目标考核、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

  (三)全面推进和重点先行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面推进和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先行的要求,在起步推进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重点行业及高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在其他行业企业中全面推开。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重点和企业分类

  (一)范围与重点。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安全生产;要积极推动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四大类行业”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1.第一大类: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大量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第二大类: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重点企业和单位。

  3.第三大类: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含充装)、船舶修造与拆解的生产经营单位。

  4.第四大类: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企业分类。

  保险公司应统一同行业企业的投保标准,针对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总体危险程度、企业规模、企业内部危险源点、危险工艺等不同情况,科学测算,合理分类,确定企业应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可参照以下标准分类:

  A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危险程度较高;或重大危险源较多;或危险工艺较多;或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或曾发生过人员伤亡事故的企业(投保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作降低类别处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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