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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9〕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

  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实施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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