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的意见
(阜政办〔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及仲裁机构建设工作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调解工作,健全乡村两级调解组织。省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0〕12号)明确提出2010年“60%的乡镇建立起土地流转服务平台,7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庭”的年度目标。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不加强管理和服务,势必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及仲裁机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作为新形势下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抓紧抓好抓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2010年底前,县(市、区)、乡(镇)两级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立服务点,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承包经营土地的基础资料整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流转价评估;接受土地流转双方委托登记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组织土地流转双方商谈,提供交易场所;委托代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具体交易事宜;指导流转双方及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仲裁、纠纷调解及立案归档工作。村级服务点设立信息员,负责收集土地流转的基础信息。通过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