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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淮北市政府令
(第44号)


  《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 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拟置换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被置换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的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置换的工作管理与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工作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建设用地置换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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