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亚硝酸盐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监管
1. 实行亚硝酸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亚硝酸盐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亚硝酸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上述两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亚硝酸盐的活动。
2. 规范亚硝酸盐经营和运输的管理。
实行亚硝酸盐经营专卖制度。未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亚硝酸盐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亚硝酸盐经营台帐制度。各亚硝酸盐专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进货、保管、存放、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明晰经销台帐(相关台帐须保存三年以上)。经营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要规范经营,严禁将工业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入非工业用渠道。使用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尤其是建筑业(建筑工地),要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入食用领域。
实行亚硝酸盐销售去向可追溯制度。经营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在向有亚硝酸盐经营和使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供货时,要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上必须明确说明亚硝酸盐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并详细登记经销台帐。单位购买亚硝酸盐,要出具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委托专人购买;个人购买亚硝酸盐,要出具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登记有效联系方式。
实行亚硝酸盐运输资质认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不得运输亚硝酸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要严厉查处违法运输和邮寄亚硝酸盐的行为。
(三)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亚硝酸盐监管
1. 强化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类餐饮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原料库房、操作间等作全面的清查,严禁其在烹调场所内放置和使用亚硝酸盐及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对发现擅自购买、存放、使用的亚硝酸盐及其他工业用盐和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依法进行查扣和处理;加大对农村红白喜事和自办宴席的督促指导,加强对厨师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