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日 渝价〔201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代收费
仅收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15元;初中每生每期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