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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的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准则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索贿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计划任务的承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而造成科技计划任务没有顺利实施,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计划任务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第九条 市科委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针对各责任主体确定其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的记录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第三章 信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市科委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式承诺、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利用立项过程中的方案论证和财政评审、实施过程中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验收(结题)过程中的专家验收评议与验收确认,以及随时受理举报信息等管理手段,及时发现、调查、确认和客观记录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的科技信用状况,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市科委在科技计划任务完成验收(结题)后,对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表》内容进行汇总,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和信用差五个级别对其参与本次科技计划任务的科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分别用AA、A、B、C、D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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